(相关资料图)
比如,合伙人投入4万,前两年每年收回2万,以后每年收回5千,前面两年收回的金额没有超过投资的本金,前两年收回的金额要不要交税?
解答: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59号)规定,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。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,缴纳个人所得税;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,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“先分后税”的原则。其中,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利润)。
国税函[2001]84号第二条规定,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的,应按财税﹝2000﹞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分别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因此,法人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,是根据合伙企业的“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”,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(利润),而不是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金额。
同样,对于个人合伙人,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,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,个人合伙人需要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;对于“经营所得”,不管合伙企业实际分配,个人合伙人都需要按规定申报预缴,年终后按规定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。
综上,合伙人收回的金额,在退伙前跟是否缴税是没有关系的。